转发关于申请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的通知

2018年04月28日 08:57  点击:[]

各有关单位:

按照《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新政文〔2015〕9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对2017年度我市有关单位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平台等荣誉进行资金奖励,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在2017年度内获得的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为:

1.对于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发中心奖励标准为30万元和10万元。

2.对于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

3.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奖励标准为30万元和10万元。

4.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奖励标准为30万元和10万元。

5.对于新审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和省主导农作物品种完成单位奖励标准为10万元和5万元。

6.对于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

对于同一单位年度内获得多项奖励,将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一项,不再重复奖励。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红旗区,牧野区、高校)单位涉及的上述奖励,不在此次申报范围,随自创区奖励一并进行。

二、申报程序

1.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书》,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科研院所等单位填写申请书后直接报送至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2.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分类别和奖励标准进行审查汇总,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送至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

3.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集中受理工作。

三、申报时间

2018年5月25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要求

1.同一单位2017年度获得多项奖励,须分别填写申请书;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一并报送;

5.联系人:陆宁海  何承云

联系电话:3040346

  附件: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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