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的管理力度,确保科技经费投入的安全性与绩效性,根据《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决定对新乡市重大科技项目进行验收。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2016年度尚未验收及2017年度立项实施的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见附件1)
二、验收依据
依据《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按照科技重大项目合同任务要求,对验收项目的经费使用合规性和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
1.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关于申请验收的请示(单位正式文件),按照验收工作要求编制项目验收材料,并将纸质材料送至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2.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项目验收材料,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至新乡市科技局。
(二)验收评审
1.组织成立相关领域的验收专家组;
2.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报;
3.审查项目验收材料;
4.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财务专家审核项目财务有关凭证,并对相关问题质询;
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编制“验收意见”,填写《验收意见表》。
(三)验收完成
新乡市科技局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现场核查等情况,形成验收结论。经汇报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存档备案。
四、验收材料
项目验收材料,按照以下顺序书籍式装订:
1.关于申请验收的请示(单位正式文件);
2.《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3.《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4.《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申报书》;
5.《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预算申报书》;
6.《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总结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3);
7.《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8.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查新、论文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等);执行期内本项目的部分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项目已有产品、样品或样机、生产线等可附照片和用户使用报告;生物医药、化工等类别项目须附环保验收合格证复印件;以及其他能证明项目实施的材料。
五、有关要求
1.对2016年度的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进行清理性验收,不再延期;
2.对2017年度立项实施的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达到验收工作要求的提交验收材料,未达到验收工作要求的,须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正式文件形式),说明项目执行情况及延期理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该地区或单位的项目延期申请(正式文件形式),可延期一年再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五份(一正四副,右上角标识,审计报告至少要提供1份原件装订在正本材料中),材料要求书籍式装订(不得使用文件夹装订),书脊标明项目名称及承担单位,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4. 11月20日前,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按照项目领域(工业、农业、社发)报送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依据《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组织验收;
联系方式:高新科5820679
农业科 5820676
社发科 5820665
计划科 5820680
科技处 3040346
附件:
1.2016、2017年度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验收名单.doc
2.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3.新乡市科技重大项目总结报告提纲.doc
4.专项审计报告范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