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2004年10月22日 00:00 科技处管理员 点击:[]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高等学校研究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表彰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优秀成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河南省教育厅设立“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成果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定成果的奖励等级。评委会主任会议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四条 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三类。奖项等级设置分别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出版、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研究成果,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第六条 参评成果的形式包括:著作(含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论文、研究报告(含考古发掘报告、软件等)。
第七条 参评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河南省的高等学校,必须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八条 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为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成果为奖励重点。
第九条 社科成果奖申报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申报人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由所在学校(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社科管理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十条 社科成果奖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申报及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教育厅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由评审委员会按一定程序组织评审,确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名单确定后,将在教育厅网站上设置为期1个月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教育厅提出。教育厅将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获奖成果由教育厅批准后公布,并由教育厅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并取消3年的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作认真负责的初审,对于工作不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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