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01日 00:00 科技处管理员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的基本程序, 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新乡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乡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4、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6、承担单位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
   7、同一项目负责人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市级计划项目;
  第五条 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申报范围;
   2、项目内容真实,技术路线可行,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3、研究开发项目应以解决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为目标,技术路线清晰、产业化方向明确,市场前景明朗,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4、科技产业化项目应具备商品化生产或示范推广条件,技术先进成熟,能够成为区域性支柱产业生长点,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5、软科学研究项目应有一定的前瞻性、探索性,能够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提供依据,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6、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先进、成熟、实用、覆盖面广的科技成果推广,主要是科技成果鉴定、登记、评奖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成果;
   7、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应通过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增强我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加速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8、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要有行业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
   1、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草拟分管领域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计划科汇总,经研究后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
   2、市科技局组织召开全市科技计划编制工作会议,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3、项目申报按属地关系受理,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科技局推荐,报市科技局。
   4、申报单位需填写《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
    (5)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
    (6)已有条件分析;
    (7)实施方案;
    (8)投资及应用;
    (9)申请单位概况;
    (10)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5、市科技局计划科统一受理申报材料,按业务归口分发相关业务科室初审。
第七条 招标项目及其受理程序:
   1、招标项目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出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科技项目。
   2、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负责草拟招标项目的内容,计划科协调汇总,经研究后制定和发布招标公告。
   3、符合条件且有投标意向者,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有关材料报计划科。经审定合格后,获取招标文件,正式参与投标。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普通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已有一定工作基础,产业化前景明朗,以解决产业技术发展中的重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应用开发、重大引进项目中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中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开发项目。旨在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九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各业务科应根据项目指南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查后,交计划科汇总。普通项目由各业务科负责考察、论证。重大项目实行评审制,评审工作由计划科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 项目招标。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计划科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及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计划科汇总各业务科初审意见、重大项目评审意见和项目招标结果,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计划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下达年度市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市科技三项费用资助的项目管理实行年报制度。由计划科协调,各业务科室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并负责撰写分管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计划科汇总后编写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向市科技局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内容执行。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退出机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县(市)、区科技局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
   1、发生不可抗拒事项的;
   2、由于技术变化而导致项目研究与开发无实用价值的;
   3、协作关系发生破裂的;
   4、科研力量减少而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完成的;
   5、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
   6、市场变化使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
对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撤销项目通知书,并追回资助项目所余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安排坚持“突出重点、加强集成、择优扶持、注重效益”的原则,主要用于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匹配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经费分配原则上重大、普通项目的经费分别占总经费的50%、40%;预备金10% (用于应急项目和解决不可预见的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与经费资助分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立项的计划项目,可不给经费资助。科技三项经费资助项目,由各业务科从已立项的计划项目中推荐拟予经费支持的项目,计划科汇总平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科技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科技项目年度经费计划;科技项目经费原则上当年全部拨付,市拨经费额度较大且跨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分年度拨付。按照年度经费计划,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合同书》(一式五份)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款单》(一式两份)。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须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六章 总结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填写《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前一个月内申请验收,填写《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重大项目验收由计划科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经费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5.项目经费决算表;
    6.需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为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全面完成计划任务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的为合格,完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为基本合格。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计划考核指标内容;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由项目验收组在验收工作完成后现场宣布。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分别在验收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执行良好、验收合格,项目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优先考虑安排今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级项目申报。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安排市科技计划并不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各类计划。

第七章 计划项目监督
  第二十九条 利用网络等多种形式公开项目申报、立项、管理程序,增强科技计划的透明度,实行纪检、群众、社会等全方位监督。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重点监督项目立项、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等主要环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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