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办法

2006年11月23日 00:00 科技处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加快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发展壮大我省的决策咨询事业,提高政策咨询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规范河南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纳入省政府奖项序列归口管理,对为本省发展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做出贡献的研究项目及研究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使我省的决策咨询研究工作进一步适应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人事厅负责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等级
第六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奖的申报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论著等成果。
第七条 在规定期间完成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单位或个人均可以申报评奖:
(一)研究成果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本省各级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研究成果已被省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
(三)研究成果已经专家评议确认其学术价值,若被采纳将会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已获得其他省级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列入本奖励范围。
第九条 奖励等级: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包括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程度,取得成果的复杂程度,研究成果的完善程度,对决策的参考作用、社会经济效益等诸方面综合评价,确定奖励等级。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设一等奖5项、二等奖20项和三等奖40项。对省委、省政府决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研究成果,设立特别奖。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条 设立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人事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
(二)   审定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   为完善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   研究、解决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委员13—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评审工作;
(二)   向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   对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   对完善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委员从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
第四章 申报要求、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成果要求:
(一)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被各级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的,单位、个人可持各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虽未被采纳应用,但已被学术证明其正确性,若被采纳应用将会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个人可凭其成果的学术鉴定,直接向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申报评奖的成果必须无权属争议并对完成单位与主要完成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每项成果由1个单位完成的限申报5人,由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限申报7人(包括项目主持人)。
(四)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政府办公室)、省直各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按要求填写《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申报书》,连同研究成果、成果应用证明等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负责组织的单位,经组织单位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提交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对不符合要求的成果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评审
第十八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评审工作分初审与终审两阶段进行。初审工作由10—15名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写出初审意见。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第十九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获奖名单及获奖等级。
第二十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四)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和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多数(含2/3)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五)获得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成果应当经到会委员会委员的2/3多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成果研究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奖励等级标准
   特别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突破性创新,直接影响或已经进入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对省委、省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重大贡献。
   一等奖:在理论上和方法上有突破性创新,对省级领导机关制定方针、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重大参考价值。
   二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原始性创新,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领导机关采纳或部分采纳;对市级以上领导机关制定方针、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较大参考价值。
   三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所创新,对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方针、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较大参考价值。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坚持质量标准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宁缺勿滥。
第七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河南省发展研究奖候选成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调查、核实情况的,异议所涉及的研究成果不提交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异议自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研究成果名单及获奖等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 授奖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奖励经费及评审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每项1万元,二等奖每项0.5万元,三等奖每项为0.3万元,特别奖由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省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人员,由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并收回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两届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的单位,由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一届申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参与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活动的评审人员、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河南省发展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委员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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