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升学校的协同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有效地评价其科研工作业绩,奖励科研工作业绩突出者,充分发挥科研业绩奖励在学校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修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分级积分计算原则。科研业绩积分分为奖励积分和工作量积分。
第三条 考核的科研业绩包括学术论文、著作、科研项目、成果奖、成果鉴定(结项)、专利、新品种、标准、国家新药证书、艺术、服装、表演、设计、体育运动奖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特聘教授、校外兼职人员的科研业绩考核按照聘用协议进行。
第二章 科研业绩分计算办法
第五条 各类科研业绩分见附件。个人科研业绩为各类业绩分所得之和,科研业绩以此为基础进行核算。
第六条 各类科研业绩均指河南科技学院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学校职工参加并享有单位知识产权的成果。共同完成的科研业绩(论文、科研项目、成果奖、成果鉴定、专利、新品种、标准、新药证书),其业绩分记入学校科研团队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人根据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再分配。
第三章 统计程序
第七条 申报。科技业绩的申报须按规定提供论文、著作、成果奖励证书、成果鉴定(结项)证书、专利授权证书、标准证书、著作权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新药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交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第八条 初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
第九条 复审。科技处负责复审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统计,并采取一定方式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后上报学校。
第十条 仲裁。成果认定时遇到特殊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复核仲裁,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由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学校科研奖励政策的科研业绩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科研奖励积分核算完成后,由学校将专项资金与科研奖励积分按比例换算成分值,然后再进行奖金的分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
第十四条 原《河南科技学院科研业绩计算及奖励办法》(校发字[2013]19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各类科研业绩分
一、学术论文
类别 |
业绩分 |
备注 |
收录论文 |
SCI一区 |
8000 |
√ |
SCI二区 |
5000 |
SCI三区、《新华文摘》转载1/2以上 |
4000 |
SCI四区、EI(源期刊发表)、SSCI、A&HCI、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3000 |
中国社会科学、求是 |
4000 |
教育厅认定的人文社科类权威期刊 |
A类 |
3000 |
B类 |
2000 |
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字数超过2000的论文 |
2000 |
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学术版)上字数超过2000的论文 |
1000 |
学校认定的重要期刊 |
A类 |
2000 |
B类 |
1000 |
CSSCI核心库期刊 |
400 |
|
CSCD核心库期刊 |
350 |
中文核心期刊 |
180 |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
70 |
CN期刊、会议论文被SCI、EI、ISTP、ISSHP收录 |
40 |
二、学术著作与教材
学 术 著 作 |
类 别 |
专著 |
编著 |
备注 |
业绩分 |
业绩分 |
学校认定的重要出版社 |
A类 |
4000 |
1000 |
√ |
B类 |
2000 |
500 |
其它出版社 |
1500 |
500 |
|
教 材 |
类 别 |
业绩分 |
备注 |
国家级本科及其以上规划教材 |
2000 |
√ |
国家级专科规划教材 |
1000 |
√ |
其它教材 |
300 |
|
三、科研项目
类 别 |
业绩分 |
备注 |
国 家 级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项目 |
受理 |
200 |
√ |
批准 |
8000 |
省 部 级 |
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青年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部委重大项目以及国家级教改项目等 |
批准 |
3000 |
√ |
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攻关、国际科技合作、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项目、软科学、省社科规划、其它省部委项目以及省级教改项目等 |
批准 |
1000 |
|
市 厅 级 |
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
批准 |
2500 |
√ |
教育厅及市政府项目 |
批准 |
300 |
|
其他各类研究项目 |
批准 |
100 |
|
四、成果奖
类 别 |
业绩分 |
备注 |
省部级 |
二等奖 |
8000 |
√ |
三等奖 |
3000 |
教育厅及市级政府奖 |
一等奖 |
2000 |
√ |
二等奖 |
500 |
|
三等奖 |
100 |
其它厅级 |
一等奖 |
500 |
二等奖 |
200 |
三等奖 |
80 |
五、成果鉴定(结项)
成果鉴定 (结项、验收)并报奖 |
类别 |
等级 |
业绩分 |
备注 |
国家级 |
领先或优秀 |
800 |
√ |
省级 |
领先或优秀 |
500 |
六、专利、新品种审定、标准
类 别 |
业绩分 |
备注 |
专利 |
发明(授权) |
2000 |
√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 |
500 |
新品种审定 |
国家级 |
5000 |
√ |
省级 |
3000 |
标准 |
国家标准 |
2000 |
√ |
行业标准 |
1000 |
省级地方标准 |
200 |
|
市级地方标准 |
100 |
七、国家新药证书
类 别 |
业绩分 |
备注 |
国家新药证书 |
二类新药证书 |
6000 |
√ |
三类新药证书 |
4000 |
四类新药证书 |
2000 |
八、教师获得艺术、服装、表演、体育、建筑园林设计与体育运动奖
类 别 |
业绩分 |
备注 |
艺 术 服 装 表 演 类 |
中国文联下设的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 |
金奖 |
1500 |
√ |
银奖 |
900 |
铜奖 |
600 |
优秀奖 |
300 |
|
入选 作品 |
100 |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主办的全国服装设计大赛 |
金顶奖 |
1500 |
√ |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主办中国青年时装设计大赛(汉帛奖)中国职业模特大赛、亚洲超级模特大赛、新丝路模特大赛、CCTV模特大赛 |
一等奖 |
1500 |
√ |
二等奖 |
900 |
三等奖 |
600 |
优秀奖 |
300 |
|
中国文联下设的一级协会(中国书协)主办的4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中宣部、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视听类专业比赛 |
金奖 |
1500 |
√ |
银奖 |
900 |
铜奖 |
600 |
优秀奖 |
300 |
|
中国文联下设的一级协会(中国影协)主办的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 |
金奖 |
1500 |
√ |
银奖 |
900 |
铜奖 |
600 |
优秀奖 |
300 |
|
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展览;中国音协、中国影协、中国舞协等国家级专业协会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音协联合举办的大型综合专业比赛 |
金奖 |
900 |
√ |
银奖 |
600 |
铜奖 |
300 |
优秀奖 |
100 |
|
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 |
一等奖 |
500 |
√ |
二等奖 |
300 |
三等奖 |
100 |
|
优秀奖 |
50 |
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单项奖 |
一等奖 |
300 |
√ |
二等奖 |
150 |
|
三等奖 |
100 |
优秀奖 |
50 |
体 育 运 动 类 |
全国运动会 |
第一名 |
1500 |
√ |
第二名 |
900 |
第三名 |
600 |
名次奖 |
300 |
|
全国锦标赛、全国甲级联赛等全国性单项比赛,河南省运动会 |
第一名 |
300 |
√ |
第二名 |
150 |
第三名 |
100 |
|
名次奖 |
50 |
建 筑 园 林 规 划 设 计 |
中国建筑设计国家奖 |
梁思 成奖 |
1500 |
√ |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 |
一等奖 |
1500 |
√ |
二等奖 |
900 |
三等奖 |
600 |
表扬奖 |
300 |
|
说明:
一、论文部分
1.收录论文指在纸质期刊上发表且检索类型为JA的学术论文。会议论文除被SCI、EI、ISTP、ISSHP收录外均不计算积分。
2.论文的产权单位为“河南科技学院”,英文表述为“HenanInstituteofScienceandTechnology”。论文只统计到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当年发表的论文在每年12月份由学校按第一完成单位集中统一检索,12月份检索不到的移至下一年度。
4.学校教职工为通讯作者的论文,其第一作者须为学校学生或教职工,论文业绩分计入通讯作者。
5.单篇论文字数低于2000字或期刊上论文不足一个版面的,不予计算。
6.艺术、服装、建筑园林设计类作品与同级别学术论文等值,但同一期发表多幅作品按一篇论文计算。
7.同一篇论文,按最高积分计算,不重复奖励。
8.各级各类学会、会议评选的获奖论文,以及以增刊、专刊、特刊、号外、论文集等形式出版的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二、著作部分
1.专著指研究者在科学领域内从事科学研究的成果汇集,具有独立完善的研究体系。
2.第一署名人不属于学校职工的著作,按照总分的1/n计入学校的第一署名作者(n为学校第一署名作者的名次,如作者排名不分先后,则n为作者总人数)。
三、科研项目部分
1.科研项目业绩分以项目批准文件下发当年一次性记入第一主持人。
2.教职工参与外单位的科研项目,学校必须具有单位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前应将申报书交科技处备案,并在立项后提供立项批准文件。按单位署名的1/n(n为学校在参加单位中名次)进行计算,参与人再以1/n除以个人排名计业绩分。
四、成果部分
1.科技成果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教育部科学技术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及其他部委成果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含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同级奖励);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及市级政府奖(含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同级别奖励);河南省社科联优秀调研成果奖和河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信息技术成果奖等厅级成果奖。
2.获得省部级一等及其以上奖励的成果,按学校《重大科研贡献奖励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若第一知识产权单位不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按照单位署名的1/n(n为学校在完成单位中名次)进行计算,完成人再以1/n所得的业绩分除以个人排名计算。
4.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额度执行,补足更高一级成果的差额部分。
5.设有特等奖的成果,其特等奖业绩分对应于相应的一等奖,依次类推。
6.成果奖、专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以证书下发当年一次性计入业绩分。
7.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主持编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市级地方标准,以正式颁布后的当年一次性计入业绩分。
五、艺术、服装、表演、建筑园林设计与体育奖励部分
1.艺术、表演、建筑园林设计、体育类奖励指学校为第一获奖单位,参赛人员为学校在职教师,不含教师的指导奖。
2.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奖励,科研绩效分记1/n(n为学校在完成单位中名次)。
3.集体项目奖励按1/n计分(n为总人数)。
六、科研业绩积分范围
1.科研业绩积分限与申报人所从事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著作、项目、奖励、专利、品种审定、新药证书、艺术、表演、设计和运动等奖励名次。
2.标注为“√”是指在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基础上对较突出的科研业绩进行的奖励。
3.凡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调离的人员,不再享有科研业绩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