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估工作细则

2018年10月30日 09:22  点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管理,保障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拟立项并给予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条预算评估工作是对项目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等重要事项做出评价,为项目预算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一)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等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绩效目标、结果指标应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相符,并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及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三)经济合理性。参照国家和省内同类科研活动的状况,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项目预算评估程序主要包括项目预算申报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受理、形式审查、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预算评估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避免重复支持。

第六条预算评估专家遴选应根据项目所属领域和研究内容,从财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一)预算评估专家应熟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制度,在相关的科技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预算评估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7人,预算评估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同一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评估组不得超过1人,预算评估专家组设立组长1名。

第七条预算评估专家组应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网上预算评估工作并出具独立的预算评估意见,预算评估结果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八条评估专家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当评估专家与被评估对象有利益关联关系时,评估专家须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明并回避。

(二)对评估所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扩散项目申报材料;

(三)不得收取被评估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等;

(四)未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结果。

第九条在评估活动中,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参与预算评估工作资格等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上一条: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细则
下一条: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规范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