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以下简称“杰出青年”)是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杰出青年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结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科协《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2011-2020)实施方案》(豫科〔201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青年以选拔、培养和引进后备科技领军人才为目标,加大人才梯队的培养力度,鼓励各类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我省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创新型青年人才。
第三条 杰出青年资助在豫工作的国内外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开展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重点支持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博士。
第四条 杰出青年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五条 设立杰出青年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相关领域的中原学者、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和有造诣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杰出青年评审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 杰出青年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科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河南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在河南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省外人员与河南省内的聘用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项目执行期限,年度工作任务明确。
(四)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杰出青年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当年12月3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两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2月31日满两年)。
2.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已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绩。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九条 杰出青年重点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开发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条 杰出青年每年评审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报《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申请书》、《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以及有关附件等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等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职责是:
(一)评审计划资助的人选;
(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三)研究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业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
专业组的职责是:
(一)评审并向评委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评委会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通过者,根据其承担项目、获得成果、发表论文、授权专利等科研业绩已知情况,提出申请人初步排序意见。在形式审查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过同类人才项目资助者。
第十七条 专业组评审。对申请者科研业绩已知情况和拟开展的项目水平两个方面进行评审。科研业绩已知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初步排序意见,专业组进行审核;拟开展的项目水平由专业组提出意见。专业组综合申请者上述两方面的情况,确定申请者的综合排序,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辩的候选人。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写推荐意见表,组长及成员签名。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专业组推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委会评审时,候选人需到会答辩。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获资助者人选。如确定的获资助者人选少于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选出符合数量要求的获得者。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杰出青年实行公示制度。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杰出青年获资助者名单。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杰出青年获得者,给予相应的项目经费资助,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获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进行中期评估,获资助者应按要求认真填报《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终止实施”三类。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验收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严重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计划任务的总体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四)超过计划任务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验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批复。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获资助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文件资料后,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 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 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完成,需对进度或任务进行调整时,由获资助者如实填写《申请调整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五条 杰出青年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准后中止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撤销其资助,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8月18日发布的《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豫科〔2011〕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