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重大专项申请单位应建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具备相应的研发条件和能力。
第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聚焦我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多元投入,注重绩效。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鼓励市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共同支持重大专项实施,积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重大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财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论证、指南编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省级其他科技计划的关系;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重大专项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重大专项按项目法进行分配,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承担项目,主要采取前补助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拨付项目经费。
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立项后,核定财政补助经费总额。项目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取得预期成果并按规定程序通过评估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可事先按照财政补助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
第七条 前补助经费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开放共享、试制、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以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不超过40%;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文件执行)。
启动经费的拨付和使用管理,参照前补助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用于其研发活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考核验收
第八条 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前做好下一年度重大专项的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公示、备选项目确定等前期工作,经费分配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应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中期规划及预算编制年度要求提出审核意见。省科技厅根据审核意见细化专项资金项目,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批复后,在下一年度执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按规定报送项目预算申报书。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一)收入预算包括省级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有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限,设定明确的项目实施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细化考核指标和验收方法。项目预算总额和考核指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验收考核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具体包括专家判定、用户评价、第三方评测等。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编制、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以及补助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参照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财政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等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专项资金立项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项目申请人)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资金。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 省直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及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认真审核把关,择优推荐,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提高项目质量。省直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报送项目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之内提出验收申请,开展项目经费决算和目标考核工作。重大专项项目经费决算应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因故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按原申报程序向省科技厅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强化验收和考核结果应用,及时拨付后补助资金。
事业单位承担的前补助项目,通过验收且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财务验收或绩效考核结果较差的,收回结余资金。
企业承担的后补助项目,通过验收且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适当增加财政后补助金额;对于通过验收但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总额拨付后补助资金;对于未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结果较差的,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或适当调减后补助金额。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拟定重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要求编制绩效报告。绩效目标能清晰反映专项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包括组织管理、进度等共性评价指标以及依据专项资金保障引导方向确定合适的产出、效益和满意度指标。省财政厅负责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和内控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财政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在资金管理使用、考核评审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相关信用记录是科技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严肃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科技厅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科技等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2017年至2020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