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08月16日 17:1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省财政统筹整合基本科研业务费、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项、科技研究开发与服务平台专项、科技应用推广专项等资金,设立省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期限为2018-2022年。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开展稳定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科技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整合,突出重点,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科研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和经费分配方案,分配下达资金;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拟定专项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年度结束后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监督,进行绩效自评。

第五条 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预算和绩效情况通过“河南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对项目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财务验收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逐步探索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向。专项资金以跨部门、跨阶段的公共事务为支持重点,用于科技创新体系中稳定性科研经费、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科技应用推广与转化、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及其他省级科技经费管理改革重点工作,主要包括:

1.稳定科研经费。对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的基本研发和平台运行稳定经费;省属科研院所青年科研人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分配。

其中,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按照专家类别、体系类别、工作任务、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各单位45岁以下正高、副高、中级及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人数、定额标准、绩效考核结果等合理确定。

2.科技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主要支持和引导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平台加强管理、提质增效。其中:对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依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万元);结合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平台运行等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或评估优秀、良好的给予稳定支持;对考核或评估为优秀、良好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奖补支持。

支持方式为后补助,包括新认定奖补和绩效考核后补助。采用项目法分配。

3.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等科技活动支出;省级科技资金管理部门、省属科研院所开展的管理改革有关的科技研发、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及其他相关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支出。支持方式以前补助为主,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七条 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支出。

2.科技应用推广、服务、活动等支出。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活动费、开展孵化服务活动等支出。

3.其他支出。省属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突发性活动有关的科技研发、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及其他相关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支出。与开展科技活动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

其中,稳定科研经费、科技研发平台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平台)自主选题开展项目研发或仪器设备购置,其中间接费用比重不得超过补助额度总额的8%。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经费,用于补充孵化资金,开展孵化、培训等服务活动支出,平台运行支出,科研、检验检测设备购置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资金管理

第八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管理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前一个年度做好项目申报、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公示等备选项目确定和平台绩效考核工作,经费分配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应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需要对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后补助资金的,应在预算编制时提出初步分配建议,并在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并将经费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

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立项项目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有关研发平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其奖补资金由管理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建议,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省财政厅按规定给予奖补。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有关研发平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由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年度考核,向省财政厅提出经费奖补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省财政厅根据量化考核结果等核定奖补资金额度。

第十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因素数据核实等前期工作,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上一年度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单位年度项目申报、绩效管理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关系申报项目预算和下拨资金。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按项目进度分期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中期规划及预算编制年度要求和程序,对管理部门的经费分配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提出审核意见。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细化专项资金项目,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批复后,在下一年度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剂和资金管理:

因素法分配的稳定科研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自主选题和经费预算调剂等管理工作。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前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申报的项目预算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经费开支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和我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及科研经费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拟定具体绩效目标,实施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结束后将自评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绩效再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年度预算经费相衔接,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方向领域,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效益目标差距较大,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以后年度资金额度。指导督促部门切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安排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管理部门可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和内控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稳定科研经费应在单位或体系内部公开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管理等情况。探索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严肃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豫财教〔2010312号)、《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豫财教〔2013157号)、《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科技研发服务平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142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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