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 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06月08日 00:00 科技处管理员 点击:[]

“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 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工程”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原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专项经费是指由省财政厅拨付,用于“工程”项目实施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工程”实行按项目安排经费,经费的10%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及管理费用,由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剩余90%由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处按照项目进度,拨付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报帐制,用于报销规定内的各项开支。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处负责编制“工程”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检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并严格按规定审核批准报帐凭证。
第六条 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经费的90%部分进行审核报销,并按监督检查计划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经费的10%部分。
第三章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第七条 项目下达后,负责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并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备查。
第八条 负责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承担者的下乡次数、天数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对本单位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并根据检查结果对有成效的项目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项目承担者接受项目实施地政府部门的接待,所有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吃、住、行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垫付,然后从报帐后拨付单位的“工程”专项经费中列支。项目承担者要主动宣传解释这一规定,并自觉遵守。
第四章 帐务处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工程”专项经费必须设立专帐管理,进行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实施成效的书面报告,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的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工程”专项经费时,列“财政补助收入“科普工程”科目,支出时,列“科普成本支出”科目,并区分明细项目。所有收支均作为专项资金核算。年末如有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对以后年度的科普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实行报帐制前的项目经费结余部分留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科普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报帐程序及标准
第十二条 “工程”专项经费的报帐程序是:凭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汇总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审核盖章后,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予以审核报销。审核报销的项目和具体要求是:
1 、差旅费 凭火车或汽车票报销,每次报销不得超过三人。
2 、住宿费 根据住宿费标准的有关规章制度,凭项目实施地宾馆发票报销,每次报销不得超过三人。
3 、资料费 凭发票(附资料样品或印刷厂领料单复印件)报销。
4 、原材料(种子、农药等)费 如项目实施确实需要使用少量原材料,则凭发票和需使用原材料的说明报销。
5 、讲课酬金 通过往返车票时间差计算下乡时间,扣除在途时间后,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补助,如当天往返则按一天计算。领取讲课酬金者每项目不得超过三人。领取讲课酬金后,不再享受本省差旅费补助。
第十三条 报帐时,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将原始凭证按项目分别归集。郑州市内单位每月报帐一次,外地单位每季度报帐一次。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7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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