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青年科技奖评选办法

2004年08月26日 00:00 科技处管理员 点击:[]

   为更好地贯彻“科教兴市”战略,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健康成长,繁荣我市科技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励定名为“新乡市青年科技奖”,同时授予新乡市优秀青年科技专家荣誉称号。由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新乡市人事局、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评审、颁奖,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年龄(申报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发表后被公认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者;
   2、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生产第一线,特别是在艰苦岗位上工作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评审机构:新乡市青年科技奖设立领导工作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领导工作委员会对奖励工作进行领导,委员会由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主任由市科协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聘请委员若干人。根据需要,评审期间可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
   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有关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组织人事部。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协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推荐单位: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局、科协,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国省营大厂,市属各有关单位,市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企(事)业科协。
   为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局、科协可建立相应的评选机构统一负责有关工作,各市级学会的评选工作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各企(事)业科协的评选工作由其委员会负责。
   市属各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没有建立科协的单位可归口到市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具体负责,也可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科技部门负责,直接向市科协申报。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提名:青年科技奖候选人须由三名同行专家提名。同行专家是指专业相同或相近,对被提名人工作业绩比较了解,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三名专家应有被提名人所在单位1—2名。专家提名应填写《新乡市青年科技奖专家推荐意见表》。
   2、初评:由各县(市)区评选机构、市级学会、企(事)业科协对被提名人在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并核实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初评,按分配的推荐名额将初评结果报市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评审:由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按事先规定的表彰名额提出评审结果。
   4、审批:评审结果报市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分别报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新乡市人事局、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条  奖励办法:新乡市青年科技奖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由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新乡市人事局、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为获奖人颁发荣誉证书。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获奖人单位可适当给予物资奖励。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个人考核、晋升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为对新乡市青年科技奖获奖人进行鼓励,并在可能的条件下支持部分获奖人进行科研、出版学术著作和参加学术交流等,设立“新乡市青年科技奖励基金会”。基金会的章程、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并追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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