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005年08月25日 00:00 科技处管理员 点击:[]

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下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健康发展。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由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项目组共同管理。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建立《河南省社会科学专家库》(入库专家条件另定),按学科划分学科评审组,以便随机选取专家参与社科研究规划的制定、项目评审、成果验收等工作。入库专家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确定,每两年可视需要进行补充、调整。对应用研究项目,适当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评审和鉴定工作。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并注意扶持基层、弱小单位的社会科学研究。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根据特别需要以委托项目的方式,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年度项目。年度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重点项目一般在规划起始年度发布课题指南。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和年度项目的指南,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征集、筛选、提出方案,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全省发布。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立足河南,面向全国,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以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同时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科学各学科理论的创新,支持具有我省地方特色又具有全国意义的优长学科的发展。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完成时限:自立项之日起,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的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在年度项目中设立一定比例的自选项目,作为对课题指南的补充。同时设立一定比例的自筹经费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经费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对社科规划项目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2.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党政机关的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申请人,须经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省社科规划项目均已结项。
4.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5.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信誉。
6.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必须清晰、齐全,符合要求。
7.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提交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格式,认真填写申请书。
2.申请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保证申请书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认真遴选创新性强的项目申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申请书上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3.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汇总后,统一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将《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打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省社科规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1.5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学科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对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意见,交省社科规划办。
4.复核审批。省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为确保评审的公正性,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1.评审组成员本人申请项目者,不得参加当年的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含学科秘书)申请当年项目的,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2.初评阶段评审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3.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除省社科规划办因评审和管理工作需要外,其他人员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
4.有关人员不准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5.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因项目评审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十五条 为维护良好的科研道德,反对科研不端行为,凡在申请书中弄虚作假者,或在项目评审中违背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取消评审组成员的评审资格。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根据立项申请,由省社科规划办建议,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资助金额。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经费分二次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60%,其余40%为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拨付。项目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
1.资料费:为完成研究工作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2.调研差旅费: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所需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列支。调研费中可包括必要的调研咨询费。调研咨询费不超过拨款总额的10%。
3.小型会议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论证会、研讨会所需的费用。
4.计算机使用费: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
5.印刷费: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项目验收结项后经费仍有节余的,可用于支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6.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可以提取不超过拨款总额5%的管理费,单个项目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管理费。
7.劳务酬金: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可以从该项目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劳务酬金,但提取数额不得超过拨款总额的10%。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8.成果鉴定费:指组织项目研究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
第十九条 对于因故中止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上述情况的追款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经费的50%返还省社科规划办,50%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用于项目管理或资助其他社科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自筹经费由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省社科规划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部门和单位可给以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是省社科规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理。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省社科规划办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和带动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省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项目组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撰写年度检查报告,填写《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下称《执行情况统计表》),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年度检查报告和《执行情况统计表》的按时报送及填写质量是省社科规划办评价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管理状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中止项目协议;
8.撤销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科学地评价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项要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3.最终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4.验收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填写《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申请书》(下称《成果鉴定申请书》),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成果进行初审并在《成果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上报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审查批准后,可进行鉴定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结项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由省社科规划办指定单位(下称指定单位)组织进行。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指定单位负责组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成果鉴定。成果鉴定主要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从《河南省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随机挑选有关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成果鉴定。鉴定专家组成员至少应由3~5人组成,项目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1/3。鉴定基础研究成果主要聘请同行专家学者参加,鉴定应用研究成果可适当聘请有关实际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凡可以公开出版的成果,鉴定时应聘请出版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1套最终成果,报省社科规划办;
2.省社科规划办对《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成果鉴定的意见。
3.省社科规划办同意鉴定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并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指定单位组织进行鉴定。
4.以会议形式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召开鉴定会,对拟鉴定成果的政治观点、学术水平、资料是否齐全清晰、应用情况等进行评议,写出鉴定结论,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以通讯形式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将鉴定资料寄送给鉴定专家组成员。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审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下称《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45天,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30天。
5.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专家的意见,写出最终鉴定结论,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等级分为三级:平均80分以上为一级(优秀),平均60~79分为二级(合格),平均59分以下为三级(不合格)。成果评为一、二级为通过鉴定,三级为未通过鉴定。
6.鉴定组织者填写《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报送验收清单》,连同《成果鉴定申请书》、《结项审批书》、《通讯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原件1套,最终成果5套(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5套)及软盘,3000字以内的成果简介(内容包括:成果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起止研究时间、主要研究方法、成果主要内容〈侧重研究成果的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成果的学术价值、实践意义和社会影响等)1份及软盘等材料一并报省社科规划办。
7.省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通过鉴定的结论,并确定成果等级。对于通过鉴定的项目,发给《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对于未能通过鉴定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的;
2.获得的反响足以证明该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或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第三十四条 属第三十三条所列可免于鉴定的项目,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上报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免于鉴定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已到完成时间,仍未完成最终成果的项目负责人,要确定完成最终成果的时间期限与工作方法,尽快提交最终成果,办理鉴定结项手续。确需延期结项的项目,均要办理延期手续。
对已到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在限定时间内无法提交最终成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考虑申请撤项,办理撤项手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将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及其有关资料)和剩余研究经费的50%一并送交省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结项,研究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通知项目负责人,撤销其承担的规划项目,追缴全部研究经费,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提出批评,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省社科规划办、各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三十八条 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渐形成机制,向社会广泛宣传。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省社科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
第三十九条 凡正式立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专著及成果鉴定资料等)在发表、出版和编辑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项目批准号及项目组人员名单,其中专著类的成果需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并附上鉴定结论(摘要)。
第四十条 公开发表或发布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政治性、政策性强的研究成果,须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同意后才能出版、发表。
第四十一条 凡正式出版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其他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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