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学院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2006年03月09日 00:00 科技处管理员 点击:[]

    为了规范我院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申报材料格式,使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道路,促使科研工作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结合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特制订我院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明确鉴定组织单位
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省科技厅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地级市科技局组织鉴定。
    二、确定主持鉴定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省科技厅可委托省教育厅主持由省内高校完成项目的鉴定;也可以委托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主持其所属地域内各单位完成项目的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三、选择鉴定形式
    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检测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2、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
    3、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
    四、组织鉴定单位选聘鉴定专家的条件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本单位鉴定专家不超过一人,且不能承担鉴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职务。
   五、鉴定程序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或确或自由选题的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材料要求
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材料目录;
   (2)成果概述(包括研究主要内容和创新点,A4幅面四号字3页以内);
   (3)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4)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5)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6)设计与工艺图表;
   (7)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8)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9)用户使用情况报告或证明;
   (10)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1)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报告或证明;
   (12)课题组成员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该研究成果相关的论文、论著复印件;
   (13)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4)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1、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技术资料篇幅不少于80页(A4纸,四号字);
   (5)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6)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 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鉴定形式。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五)鉴定步骤
 1、会议鉴定步骤
 (1)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2)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
 (3)鉴定会上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4)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5)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回报,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6)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7)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    
  (8)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
  (9)《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10)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2、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6)《鉴定证书》的印制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六)鉴定成果管理
鉴定程序完成后,及时到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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