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学院学术活动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2006年08月03日 00:00 科技处管理员 点击:[]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保证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学校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学术交流基金。为使学术交流基金使用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院(系、所)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学术交流活动费用的支付原则为科研经费、所在单位和学校三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学术活动交流的资助范围是: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开展的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承办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教职工参加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等。
    第四条 开展学术活动要按照学科建设的要求,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遵循一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1、由各院(系、所)组织的学术会议应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方可举办。
2、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学术会议,个人需凭借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秘书处审批。
    第五条 聘请校内外专家在学院做专场学术报告的补助标准:诺贝尔奖获得者5万元;两院院士0.5万元;博士生导师和国际知名企业家0.3万元;正高级研究人员和国内知名企业家0.2万元;副高级研究人员0.1万元。特殊情况的经学院研究决定。
    第六条 承办学术会议的补助标准:国际学术会议2-5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1-3万元,地区性、部门性学术会议0.5-1万元,省级学术会议0.5万元。
    第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补助标准:学院每年给批准参加学术会议的教职工报销一次来回路费,会议费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解决;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国际性学术会议,可凭大会主会场报告身份证明报销一次会务费。参加上述会议需报销者,需在相应会议上作学术发言或提交交流论文,按提交的凭证一次性报销。
    第八条 参加学术团体并为常务理事以上的单位会员,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供相关证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报销团体会员年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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