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办法

2007年07月09日 00:00 科技处管理员 点击:[]

                院发字〔2007〕107号
    第一条 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增强科技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奖励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均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的内容:在学校登记认可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获奖成果、外源科技项目、获得批准的新产品、授 权的专利、科技开发等。
    第五条 学术论文的奖励。
    1.在《Nature》、《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2.在《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CI)核心库、《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SCI)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万元;在扩展库源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SCI、SSCI收录者每篇按照影响因子乘以1.0万元追加奖励。
    3.在《工程引文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核心库、《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简称A&HCI)、《社会科学和人文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Proceedings,简称ISSHP)、《科学评论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Reviews,简称ISR)这4种索引源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在扩展库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被相应索引收录者,每篇按照影响因子乘以1.0万元追加奖励。
    4.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5.《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ce & Technical proceedings,简称ISTP)收录者每篇奖励1.0万元。
    6.在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国家级权威学术期刊(期刊名称另行公布)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0.5万元。
    7.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核心库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被CSCD和CSSCI收录者每篇追加奖励0.1万元。
    8.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和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摘的论文,每篇追加奖励0.5万元;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追加奖励0.2万元。
    9.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图书馆出版的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为准。
    10.为鼓励教职工在我校学报上发表高质量论文,凡在我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其它CN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11.上述论文的奖励是指第一署名单位为我校全称(河南科技学院,英文名:He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其中以外文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原奖励的基础上追加0.5万元。在Nature、Science发表、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若我校不是第一署名单位,奖励按照总额除以作者单位名次计算。有通讯作者的论文,奖励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不在我校的奖励我校的第一作者。若论文只有1个版面及以下者,按照标准计算方法的三分之一计。
    第六条 著作的奖励。
    出版的学术著作按下列标准奖励: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高等教育出版社为一类出版社,其它为二类出版社。一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部奖励6.0万元,出版学术编著、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等每部奖励2.0万元;二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部奖励2.0万元,出版的编著、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等每部奖励1.0万元。
    合著和参编作者的奖金由第一署名者发放。第一署名人不在我校的,按照总额的1/n奖励我校的第一署名作者(n为我校第一署名作者的名次)。
    第七条 获奖成果的奖励。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者,奖励成果完成人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150万元、三等奖50万元。
    2.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发展研究奖,奖励成果完成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上述奖励指第一完成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均为我校,具体分配由第一完成人根据贡献大小分配。若第一完成人不在我校,我校必须为主要完成单位,按总额的1/n奖励我校第一 完成人(n为我校第一完成人的名次),具体分配由我校第一完成人根据贡献大小分配。
    第八条 专利的奖励。
    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奖励是指专利权人为河南科技学院所有。每项发明专利奖励1.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0.5万元。
如果专利权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有,奖励额度为相应奖励除以专利权共有单位或个人数。
    第九条 获生产许可证的新产品的奖励。
    学校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和省级新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级每项奖励完成人5.0万元,省级奖励完成人3.0万元。如果成果转让的,其权益分配按《河南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文学体育艺术类成果的奖励
    参加文学、体育、音乐、美术、服装设计、服装表演等,并获奖者,按国家级特等奖4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省级特等奖2万元、一等奖0.5万元、二等奖0.2万元、三等奖0.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的配套资助。
    外源科技项目立项资助后,国家级科技项目按学校入帐经费数额的1:1进行配套资助,省部级和横向科研经费按学校入帐经费数额的1:0.7进行配套资助,厅局级科技项目按学校入帐经费数额的1:0.4进行配套资助。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要求配套。
享受配套经费的横向科技项目,如果知识产权归多个单位共有,配套额度为原配套总额除以共有单位数;我校没有知识产权的项目不享受经费配套。
    第十二条 科技奖励的申请和认定。
    1.科技奖励的申请须按规定提供论文、著作、成果奖励证书、专利授权证书、新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科技立项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交申报人所在院(系)进行审核。
    2.各院(系)对本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主管科技的领导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统一报送科技处复核。科技处不受理个人直接提交的科技绩效材料。
    3.提交的著作、单位科技奖励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新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科技处复核后留存一份备案,论文复核后退回。
    4.科技奖励的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2月20日至下一年1月10日,超过受理时间的材料,科技处不予认定。未能统计的当年12月的科技绩效可以列入下一年度统计。
    第十三条 科技处在受理各项科技奖励申报材料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以适当方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十四条 科技奖励结果可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聘期科技绩效等的主要依据,科技处没有认定的科技绩效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各奖项中有重复的条款,按最高奖励额度执行,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附则
    1.该奖励办法是指完成相应科研岗位职责后的奖励。
    2.外出进修、公派出国人员科技绩效按超工作量奖励,但待按期返校后一次性补 发。定向攻读学位的科技绩效纳入在校职工考核。
    3.科技奖励每年登记一次,每两年核算一次。
    4.期刊影响因子的确定以最新发布的数据为准。
    5.以同一书号出版的多本著作按一部认定。
    6.各级各类学会、会议评选的获奖论文,及以增刊、专刊、特刊、号外、论文集等形式出版的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7.文学体育艺术类成果级别的界定:北京国际服装博览会、上海立体裁剪服装造型设计大赛、亚太服装博览会、全国新丝路服装模特表演大赛为国家级。跨地区和河南省文化厅主办的服装大赛、模特大赛为省级。装潢类和标识类的认定以各级工业设计协会为准。艺术类的认定以各级美术协会、书法协会、音乐协会为准;文学类以各级文联为准;体育类以各级体育局和体协为准。
    8.横向经费类别界定:横向经费分为横向科研经费、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类别。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社会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能为学校提供从事某一方面研究,成果为非产品形式。
委托开发是指利用学校的科技优势和条件为企业或机构从事某些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委托开发经费不享受经费配套。
合作开发是指企业出资金和必要设备、学校提供配套资助共同研究开发某些产品的活动。享受经费配套的项目,学校享有相应权益。
    9.有特殊贡献的成果,经本人申请,科技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推荐,报学校批准,予以特别奖励。对于有严重学术失范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批准,取消其相应奖励。

上一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