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7月09日 00:00 科技处管理员 点击:[]

院发[2007]108号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学校的科技影响力,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在职期间所取得的所有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即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二条 学校及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要依法使用。对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学校有权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可面向社会和校办企业采取各种合法有效方式进行。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校办企业、科研基地转化。
第二章 成果转化的实施
    第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由学校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批成果推广单位提出的宣传策划、推广方案、权益分配、协调等。成果推广单位负责具体策划方案的提出、组织实施、推广人员组成等具体事宜,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负责实施。一般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由完成单位报科技处同意后由各院(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转化的科研成果,都应事先作好评估工作,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六条 成果完成者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与学校签订协议,自办企业实施转化。学校依法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股权比例可参照技术入股方式协商约定。
    第七条 对多人完成的成果,仅部分人实施转化时,要通过适当的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权益。
    第八条 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经学校批准,有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的人员不得影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合理安排技术服务工作,对地方和企业的技术服务,应由各单位统一安排,由学校法人或授权人签订协议,按约完成。
第三章  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
    第十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专利转让、新产品转让取得纯经济收益的分配办法是:学校35%,成果完成人奖金30%,成果完成人再研经费20%,成果首席转化单位10%,科研管理费5%。成果完成人奖金由主持人分配。所得的各种权益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可按股份形式和合同约定进行权益分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应优先在校办企业转化,校办企业对学校所有的成果实施转化时,应与学校签订使用合同,按合同约定向学校交纳技术使用费。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各类职务成果,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
私自转让职务成果者,学校将追回违法所得,并保留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泄露课题组或其它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有关技术秘密,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以各种方式导致校内重要试验资料、试验材料(如品种自交系等)流失到校外,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离职人员三年内从事与原在职期间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者,应按职务成果转化进行管理,享有规定的权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学校职务成果的转化,在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时应将完整技术资料包括核心技术交科技处。学校应建立保密技术档案室,专门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调阅。凡不提供完整技术档案,将职务科技成果及技术资料占为己有者,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和经济处分。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河南科技学院(He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的冠名权、商标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不经批准,不得使用,否则视为侵权。各单位与校外建立技术经济合作组织、研究所、科研基地、横向合作研究、技术服务等,应先经科技处审查同意,报学校批准并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擅自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或给学校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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