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2年08月31日 16:0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我省高校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实现高层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突破,增强全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项目的意见》(教科外[2008]820号)要求,决定实施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培育基地)。

为做好组织与管理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实施培育基地建设是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需要,也是高校支撑中原崛起战略和创新型河南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

第四条  培育基地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加强基础、发展应用,强力推进、重点突破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重点建设一批高层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尽快实现我省高校国家实验室建设有突破、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成规模,校级重点实验室上水平。逐步建立起国家、省和高校三级重点实验室体系,最大限度实现实验室优质资源的开放共享,全面提升我省高校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培育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

2.负责编制培育基地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

3.负责培育基地项目的组建申请、论证、立项;负责立项培育基地项目的建立、调整和撤销;负责培育基地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4.对培育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第六条  高等学校是培育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培育基地项目立项和建设。

2.成立由学校校(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培育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建设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负责聘任培育基地主任、副主任,学术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4.对培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教育厅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与评估工作。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项目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培育基地根据规划和布局,从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从博士学位授权高校遴选,一般应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者河南省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从普通本科高校遴选,一般应是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含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从全省高校遴选,一般应是地市重点实验室或者学校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培育基地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评估检查、验收、调整等。

第十条  推荐申报的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需符合上述规划布局,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1.具有良好的运行基础。原则上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者河南省重点实验室。

2.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原则上所申报的实验室至少依托1个二级学科建设,主体依托学科应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3.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实验室建设以来,连续投入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国家和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验室近3年间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资助强度5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科研项目总经费1000万元以上,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

5.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6.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1.具有良好的运行基础。原则上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省教育厅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含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

2.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原则上所申报的实验室至少依托1个二级学科建设,主体依托学科原则上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3.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实验室建设以来,连续投入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不少于6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国家和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验室近3年间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资助强度5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科研项目总经费600万元以上,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6万元/年。

5.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6.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三)河南省重点建设实验室培育基地:

1.具有良好的运行基础。原则上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市或者学校重点实验室。

2.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原则上所申报的实验室至少依托1个二级学科建设,主体依托学科原则上为省级重点学科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3.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实验室建设以来,连续投入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不少于4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省内领先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省部重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验室近3年间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资助强度5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科研项目总经费200万元以上,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4万元/年。

5.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6.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3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填写《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并以正式公文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评审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获准立项的培育基地要编制《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由依托单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培育基地建设。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列入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计划的实验室,省教育厅将优先推荐申请高层次重点实验室建设。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期一般为3—5年,在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提前申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3年,在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河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六条  培育基地项目建设期满后,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培育基地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相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专家组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项目的验收与申报建立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工作结合进行。对批准为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合格。对在确定的建设期内未批准为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即取消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资格。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培育基地项目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项目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培育基地项目建设坚持动态管理,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培育基地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须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培育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培育基地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

第二十六条  培育基地项目建设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项目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二十七条  积极创新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机制。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二十八条  培育基地项目建设重点加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成果转化以及体制改革等内涵建设和培育,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提升竞争力,尽快实现我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有突破,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成规模,校级重点实验室上水平。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应当在规定时间撰写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接受并配合省教育厅对培育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基地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省教育厅每年对部分培育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培育基地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培育基地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培育基地、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二条  培育基地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进入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的培育基地,省教育厅予以奖励,并按要求给予配套投入;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淘汰。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统一命名为“××河南省高校(国家、教育部、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上一条: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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